一、 申报对象
凡对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及场地进行经营性管理,并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多方面、综合有偿服务的人员和相关工作的人员,都可以报名参加物业管理人员职业相应等级的考试。
二、 报名条件
(一)、物业管理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高中、中专(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
2、具有大专学历,实习期满。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一)、助理物业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高中、中专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二)、物业管理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高中、中专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10年以上。
2、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8年以上。
3、硕士学位及其以上学历,实习期满。
4、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连续工作4年以上。
三、考试与证书
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和统一考务管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及鉴定合格后,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国际认可。
一、培训对象
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所有从事物业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高中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三、考试内容及相关考试信息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科目为《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经营管理》。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均为2.5小时,《物业管理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并于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考核鉴定
培训期满,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